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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改造

目录:科技成果转化发布时间:2018-05-03 11:17:57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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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

      (一)自动化改造项目

      工业企业通过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尤其是购置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二)智能化改造项目

      在实施自动化改造基础上,以提高装备智能化率、成果转化率、劳动生产率、产品优等率为主要方向,通过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实现工艺与产销流程优化、生产与管理数据互联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在2016年1月1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其中智能化改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其中软件投入150万元以上;

      (五)2016年3月26日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5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次以上1000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违反《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追溯起始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

       (六)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申报智能化改造项目,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具备智能制造战略和路线图

      企业建立了清晰的智能制造战略和目标,在总体规划框架下逐步实现制造智能化,并有可执行的详细路线图。

      2.生产自动化(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项目应用智能装备(具备智能化管理条件,能够通过计算机辅助编程方式管理现场的设备,该设备具备数字化接口,能够支持常规网络协议),其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

      (2)项目基于产品工艺、生产工序、车间物流,将各种设备集成,形成自动化产线。

      3.管理信息化

      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和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并应用于本项目,MES与ERP和设备之间实现数据的直接上传和下达处理。

(二)选择条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产品设计、研发管理智能化

      使用三维CAD软件进行产品设计,使用CAE软件进行相关性能分析,CAD软件与PLM平台集成使用,基于PLM平台管理BOM和三维结构化工艺数据,并向ERP/MES传递。

      2.数据采集与设备管理智能化

      建立面向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能够采集生产进度、加工效率、质量信息、设备状态等信息,并与MES实现数据交互,构建生产指令的下行和数据采集的上行双通道,能够实时管控车间数字化设备与产线。

      3.物流智能化

      利用集成智能化技术,使产品从源头开始被实施跟踪与管理,覆盖运输、仓储、配送、包装、装卸等基本环节,实现信息流与实物流的统一,实现过程数据精准化和网络协同化。

       4.决策智能化

      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工业大数据进行建模和分析,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复杂生产情形决策,实现运营、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

       5.信息互联互通

      建立工厂内部工业通信网络,实现系统、装备、零部件以及人员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有效集成。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自动化改造项目

      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

      对购买莞产设备实施自动化改造的,莞产设备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莞产设备部分的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2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自动化改造的,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莞产机器人部分的资助标准提高至30%,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二)智能化改造项目

      对验收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

      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智能化改造的,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获资助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如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其提供服务,在项目资助款中,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5%资助给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三)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或智能化改造项目。已享受市信息化专项资金资助的软件投入,不重复享受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财政资助。享受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财政资助的软件投入,不重复享受市信息化专项资金资助。


四、审批流程与申报资料

(一)审批流程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自动化改造项目或智能化改造项目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对智能化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待网上审查或专家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认定,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4.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5.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6.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7.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8.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9.市经信局按规定将资助款拨付到企业账户;

      10.市经信局按照《项目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二)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本的,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申报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2);

      6.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7.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8.每台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

      9.企业报送镇街(园区)统计部门最近一个月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附件5),报表须经镇街统计部门盖章确认(该表须反映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其中,第08项“建设性质”应勾选“3 改建和技术改造”,第09项“项目类别”应勾选“1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0.申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智能化改造财政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①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注册时间、注册资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投资方及相应出资比例等;

      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概况、主要提供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及其相应的技术水平、现有生产能力、市场销量、产销率、国内外或省内市场占有率、出口情况等;

      ③实施智能化改造的规划和路线图;

      ④对照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条件,详细介绍实施智能化改造的技术方案;

      ⑤实施智能化改造相关评价指标(如生产效率、运营成本、产品升级周期、产品不良率等)的必要材料;

      ⑥技术成果情况。企业近三年在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方面取得的成果(如:专利、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业设计、制定标准、奖励等各类成果);

     (2)智能化改造项目达标情况对照表(附件3),以及对应的证明材料;

     (3)如项目承担单位与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合作实施智能化改造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合同、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11.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及其履行相关责任的《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4,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公章);

      12.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无须另行申报,由智能化改造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五、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规则

(一)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需要同时满足:

      1.合同签订日期可在2016年1月1日前,但不早于2015年1月1日;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出厂时间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但不早于2015年1月1日。

(二)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四)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等基础设施设备,以及叉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凡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均不纳入资助范围。

(五)设备铭牌的核定

       1.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确认。铭牌由设备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前完成制作安装,不允许申报企业自行制作或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后补制。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六)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保证金不纳入核算范围;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审核确认,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须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七)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八)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不予认可。

(九)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一)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另需提供第三方与设备生产商之间的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银行付款凭证等作为项目投入证明材料;属关联交易的,还需提供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十二)由第三方代购、通过第三方支付设备款且有清晰证据证明企业已向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的,在提供第三方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报关单、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前提下可予认可;从关联方购入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由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

(十三)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四)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五)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设备价折成人民币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原值(如有)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六)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项目验收认定之日前已入账,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验收认定之后补记账的一律不予认可。


六、莞产设备与莞产机器人界定

(一)莞产设备:要求该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都是在东莞市范围内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5〕453号)的定义,工业机器人是指: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 运输车。纳入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资助核算范围的工业机器人包括:机器人本体、数控系统、机器人零部件等。三轴及三轴以上的机械手属于此范围;CNC 是指“数控加工中心”,不属于此范围。

(三)同时满足上述第(一)点和第(二)点定义的设备,且具有自主的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的,为莞产机器人。


七、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获资助的项目单位除配合我局的经济运行监测工作外,还须积极参与我局组织的“莞产机器人试用计划”。


八、其他说明

(一)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是项目申报及责任主体,本专项资金要求由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企业独立自主申报。

(二)连续两个年度休眠的项目申报单位,2017年度不得再申报项目。

(三)以往年度申报过程中被剔除的设备,不得以改头换面的方式重新申报,否则,项目直接作不通过处理。

(四)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所列的每台设备,均需拍摄铭牌照片并按顺序逐一上传(相同类型的多台设备,每台设备均需要上传照片)。除自制设备外,无铭牌照片上传的设备,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五)网上申报上传的附件,应按照类别划分,有序整理,PDF、图表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除设备全景及铭牌照片外,发票、报关单、付款凭证等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允许使用手机、照相机拍摄成照片再打印输出,要求直接使用复印机或扫描仪生成,确保有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六)验收认定过程中,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并签名确认,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代表出席(格式见附件6);只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才可以参加验收认定。

(七)验收认定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中止验收认定程序。

(八)网上审查环节,我局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申报单位须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补充并重新提交,逾期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

(九)验收认定结束后,申报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整理并提交完备的申报资料。逾期不交,造成后续审核和资金拨付进度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附件:1.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2.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

3.智能化改造项目达标情况对照表

4.项目责任承诺书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表)

6.法人代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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