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尚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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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西商标概念
1995年8月5日,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四国签订了协调各国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在生效前,尚待各国议会的批准通过。议定书的要点包括,10年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表明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地理名称以及原产地名称不可作为商标注册、在成员国允许平行进口的存在、在存在商标注册后的使用要求的国家,商标注册后五年内不使用可以被撤销等。
巴西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其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的在先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商标注册。
巴西商标法保护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此外,商标法还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特有的广告短语进行保护。
巴西于2000年1月3起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采用每件申请只包含一类产品或服务,并且单独缴纳官费的做法。
巴西是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签字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Trips协议成员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
商标申请人必须在所申请的产品或服务领域内有效实施商业活动,这些商业活动可以是直接或间接地实施。在申请商标时,不必提交上述活动的有关文件,提供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说明书即可。
三、申请所需文件
1、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 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 商标图样
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相关时间
官方回执时间:1周
注册所需时间:36-48个月
商标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异议期限:60天
连续不使用撤销:5年
官方使用语言:葡萄牙语
续展期限: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提出,也可在注册期满后的6个月宽展期提出但需缴纳额外的官费。
五、巴西商标办理途径
巴西非马德里成员国,因此,只能通过单一方式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