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企业新闻发布时间:2026-09-21 16:07:44点击率:
很多东莞企业收到专利侵权律师函时,第一反应是“赔钱和解”。
但有一种情况,你不但不用赔,还能让对方“赔了夫人又折兵”——他的专利本身就是无效的。
下面通过两个真实案例,讲清楚专利无效宣告这条反击路径。
案件背景:
某企业拥有一项“复合装饰板”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920768*****),专利权人为谭某。在关联的侵权纠纷中,法院生效判决曾认定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无法体现“塑料薄膜”特征,判侵权成立。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反转: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即侵权案被告)再次提交了同一份证据——2019年5月15日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一条产品宣传,并补充了公知常识性证据。
微信朋友圈内容显示:“创新专利技术《涂料水性灰盖住****》雕刻完造型光滑漂亮,再通过免硅胶正负压吸塑做到真正90度垂直到位的立体效果”。
关键突破: 请求人主张,“吸塑”一词隐含公开了“塑料薄膜层”——吸塑就是在结构表面通过真空吸附方式覆塑料薄膜。补充的公知常识证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352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明确指出:新出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足以推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这个案例说明: 微信朋友圈这类“日常发布”的记录,只要内容真实、发布时间可考,同样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布的宣传内容,可能在不经意间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
案件背景:
某“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发明专利,由案外人于2003年申请,2019年转让给某知识产权运营公司。该公司受让专利后,未投入实际应用,而是先后对20余家复合肥生产企业提起侵权诉讼,索赔金额从100万元至2000万元不等,部分案件还要求被告拆除生产设备。
无效宣告理由:
某农业科技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核心观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技术效果存疑: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在原料相同、工艺条件不同的情况下,产品性能数据却基本一致,不符合常理,无法证明技术效果真实有效。
2.技术问题界定错误:被诉决定将“如何实现高塔造粒”作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错误包含了“高塔”这一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实际应界定为“提供另一种生产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
3.不具备创造性:现有技术已公开可根据冷却需要调整造粒塔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低塔替换为高塔。
审理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第三人基于该专利提起的20余起侵权诉讼均因权利基础丧失而终结。
这个案例说明: 对于“问题专利”——那些技术效果存疑、创造性不足的专利,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侵权风险。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基于该专利的所有侵权索赔都失去了法律基础。
适合提起无效宣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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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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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但认为对方专利本身有问题 |
专利可能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公开不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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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用“问题专利”批量维权 |
如复合肥案例,专利受让后不投入应用,专门用来诉讼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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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 |
找到了申请日之前的公开文献、销售记录、朋友圈内容等 |
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无效宣告的核心是证据。常见的现有技术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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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类型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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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 |
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国内外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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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技术期刊 |
公开日须在申请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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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展会资料 |
需能证明公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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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电商页面 |
需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单独使用可能不被认可 |
注意:微信朋友圈、淘宝京东等电商页面作为证据使用时,由于内容可被编辑、删除,单独使用往往不被认可,需要结合公知常识证据或其他佐证材料形成证据链。
我们是尚科国际知识产权(东莞)有限公司,由985工科背景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资深专利代理师郭建周领衔。郭建周先生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是行业内稀缺的“技术+法律”双证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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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稳定性评估:分析对方专利是否存在无效理由,评估无效成功率
2.无效证据检索与固定:系统检索现有技术文献,指导企业收集关键证据
3.无效宣告全流程代理:从请求书撰写、证据组织到口头审理,提供全流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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