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工业信息科技局、经济科技信息局、经贸办,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
	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58
	号)等规定,现组织申报2019年度东莞市自动化改造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市工业企业。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企业登陆“企莞
	家”网站(http://im.dg.gov.cn)进行网上申报。非“企莞家”用
	户的企业,申报时须先按要求注册为用户。申报项目前,企业应
	按要求在系统上填报经济运行的有关数据。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力裕,电话:22222527,传真:22222527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 68 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市工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附件:2019 年度东莞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 7 月 16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附件:
	2019 年度东莞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
	级,尤其是购置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
	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
	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登记成立,并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
	围;
	(三)项目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 1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设
	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
	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2020
	年度项目申报执行本条款,2019 年为政策过渡期,请企业从 2019
	年起做好项目备案);
	-3-(六)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单次 10 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 3 次以上 1000 元以上
	行政处罚、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
	失信等情形之一,或其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
	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
	341 号)以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
	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 号)等相
	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的,追溯起始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
	(七)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不高于项目设备
	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
	标准具体如下:
	1.项目按设备和技术的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资助,该比例称
	为基础比例,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
	定,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随该项目所确定的资助比例同步调
	整。
	2.根据企业贡献设定不同的资助比例,分为 A、B、C、D、
	E 档。其中,A 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 120%、B 档资助比例
	为基础比例的 110%,C 档按基础比例执行,D 档资助比例为基
	础比例的 90%,E 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 80%。A 档、B 档最
	终资助标准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10%。
	-4-3.按企业申报年度上一年度的工业增加值、工业技改投资、
	实际缴纳税收的贡献确定资助所在档次。所有企业的该三项指标
	值分别排序,例如工业增加值排名第一的企业得分等于全部计划
	资助企业总数量,第二名减 1 分,依次递减得分。工业增加值、
	工业技改投资、实际缴纳税收三项排名得分相加,得出企业总分。
	A、B、C、D、E 五档的项目数量分别占全部计划资助企业总数
	量的 20%(如非整数,按四舍五入取整)。
	4.因企业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未能及时纳入
	当年度资助计划、未确定所在资助比例档次的,若后期恢复资助
	资格,该项目的资助比例统一按 E 档资助比例执行。
	(二)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
	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 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400
	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比例执
	行。
	(三)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一个项目
	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本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用完即止。
	四、审批流程与申报资料
	(一)审批流程
	1.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
	自动化改造项目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2.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
	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
	编成册;
	-5-3.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认定,
	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是否完工达效;
	4.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开
	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5.市工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6.市工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7.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
	政府;
	8.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项目责任承
	诺书》并上报市工信局;
	9.市工信局按规定将资助款拨付到企业账户;
	10.市工信局按照《项目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
	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二)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 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
	照未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本的,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2019 年有新购
	入设备的,需提供);
	4.2018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申报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的必
	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
	-6-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7.自动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 2);
	8.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
	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9.每台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
	10.2018 年度企业报送园区、镇(街)统计部门的全部已
	入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附件 4),报表须经镇街统计
	部门盖章确认(表中第 08 项“建设性质”应勾选“2、3、5、6、
	7”(即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迁建、恢复、单纯购置)其中之
	一,第 09 项“项目类别”应勾选“1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1.企业前往税务部门打印的 2018 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纳税
	证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免抵调库,含代扣
	代缴,已剔除一般退税,不含出口退税,不扣减出口退税);
	12.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及
	其履行相关责任的《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 3,须法人代表签
	字和盖公章)。
	五、项目投入的财务审核规则
	(一)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合同、票据、银行凭证、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
	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12 月 31 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二)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单台(套)设备不含税价格低于
	15 万元的设备(软件的不含税价格可低于 15 万元);
	2.二手设备;
	3.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
	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
	模具、配件等耗材;
	4. 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
	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5.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
	(三)设备铭牌的核定
	1.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
	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
	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其中,若国产设备铭牌样式为黑底
	银字(或白字)的,原则上铭牌上需印有生产厂家的商标图案。
	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
	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
	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
	-8-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
	材料处理,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
	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
	名单,取消其往后两个年度申请市工信局财政资金资助资格。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
	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四)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专家组的设备审核
	结论。
	(五)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的《项目投
	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六)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
	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七)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
	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
	保证金不纳入核算范围;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设备购销合
	同、租赁合同及发票审核确认,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
	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
	资租赁费用”)等情况,须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
	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售后回租的设备,企业购进该设备的时间需在项目实施期
	内。
	(八)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
	-9-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
	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九)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予认可。
	(十)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十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支
	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
	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
	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二)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分别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关
	资料:
	1.通过设备生产商设立的分公司购置的,需提供该分公司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过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需提供代理授权证
	书或代理协议;
	3.通过贸易商购置的,需提供该贸易商与设备生产商(或
	分公司)或与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的合作协议或具体销售合同
	(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贸易商向设备生产
	商(或分公司)购置的,同时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贸易商向
	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同时提供其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
	协议;
	(十三)通过第三方进口的设备,需提供报关单(价格等涉
	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十四)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需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
	-10-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公司向关联企业的付
	款凭证,不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若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价
	格较低的,按孰低原则确认。
	(十五)由企业自制的设备,以及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
	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以参与验收认定
	的技术专家所确认的材料及耗材清单为审核依据。其中,企业从
	境外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另提供第三方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六)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
	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
	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七)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
	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
	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八)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
	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及
	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九)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项目验收认定
	之日前已入账,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验收认定
	之后补记账的一律不予认可。
	(二十)企业在同一合同中涉及购置多台设备,若在该合同
	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单台设备付款进度,也未在银行付款凭证上清
	晰显示单台设备付款进度的,则该合同的所有设备均按合同整体
	-11-付款进度来确定每台设备的已付款金额。
	(二十一)除上述第(十四)、(十八)点的情形外,财务审
	核中发现合同、发票(报关单)、付款或其他财务凭证上记载设
	备单价不一致的,均按孰低原则确认该设备价值。
	六、工业机器人定义
	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2015-2017 年)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5〕453 号)的定义,
	工业机器人是指: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
	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
	用 AGV 运输车。纳入自动化改造项目资助核算范围的工业机器
	人包括:机器人本体、数控系统、机器人零部件等。
	七、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
	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
	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资
	助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
	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12-(三)获资助的项目单位需积极配合我局的经济运行监测工
	作。
	八、其他说明
	(一)实施自动化改造的企业是项目申报及责任主体,要求
	由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的企业独立自主申报,并且只有企业的工
	作人员才可以参加项目的验收认定。
	(二)以往年度申报过程中因不符合条件被剔除的设备,不
	得以改变形式的方式重新申报,否则,项目直接作不通过处理。
	(三)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自动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
	所列的每台设备,均需拍摄铭牌照片并按顺序逐一上传(相同类
	型的多台设备,每台设备均需要上传铭牌照片)。除自制设备外,
	无上传铭牌照片的设备,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四)网上申报上传的附件,应按照类别划分,有序整理,
	PDF、图表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除设备全景及铭牌照片外,
	发票、报关单、付款凭证等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允许使用手机、照
	相机拍摄成照片再打印输出,要求直接使用复印机或扫描仪生
	成,确保有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五)验收认定过程中,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并签名确认,
	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代表出席(格式见附
	件 5)。
	(六)验收认定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
	中止验收认定程序。
	(七)网上审查环节,市工信局、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提
	出修改补充意见,申报单位须在 15 个自然日内进行修改补充并
	-13-重新提交,逾期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
	(八)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准备好现场验收认定的有关材料,
	自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申报系统中确认可以对该项目开展现场验
	收认定之日起 7 个自然日内,申报单位应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
	已完成本项目验收认定材料准备工作的反馈,第三方服务机构收
	到反馈后拟定验收日程。申报单位逾期未提出反馈的,按放弃申
	报资格处理。
	(九)验收认定结束后,申报单位原则上需在 7 个自然日内
	整理并提交完备的申报资料至第三方服务机构(涉及需补充境外
	财务相关资料的,可延长至 15 个自然日内提交),并配合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逾期未交,该项目按放弃申报
	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