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行业新闻发布时间:2019-07-03 15:34:07点击率:
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应深刻认识商标权的本质,明确政策导向,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用好用足裁量空间,严格控制恶意注册的增量,努力消解囤积商标的存量。
时下,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然后择机要价或待价而沽,致使网上网下、大街小巷买卖注册商标正在演变为一种不良趋势。为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专门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为此,在未来商标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商标权的本质,明确政策导向,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用好用足裁量空间,严格控制恶意注册的增量,努力消解囤积商标的存量。
商标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识。一个标识,只有在商业过程中被不断被使用,才能够产生和逐步积累商誉,该标识也因承载商誉而成为商标。由此,商誉是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保护商标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这就是商标权的本质之所在,也是标识、商标、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内在逻辑。
商标权源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而产生的商誉,保护商标权是为了保护商誉,而不是为了保护标识本身。没有商标的实际使用,就不会形成商誉,更不会产生商标权。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通过商标注册行为直接获得商标权。只有当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与之相关的商誉才能逐步积累和增加,商标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商标所有人也因此才能获得商标权。当商标成为商誉的载体时,保护商标就成了保护商誉的途径。换言之,保护商标权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而积累起来的商誉,而不是为了保护标识本身。